税金(法人)
日本不动产相关税制(日本法人・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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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请咨询税务师
税目 | 形式 | 计划收购人 | 行政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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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人 | 外国法人 | ||||
有PE | 无PE | ||||
登记许可税 | 取得 |
法务局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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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取得税 | 取得 |
都道府县 税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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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取得 | 税务局 | |||
转让 | |||||
消费税 | 取得 | ||||
持有 | |||||
转让 | |||||
法人税、地方法人税 (有源泉征收制度) |
持有 | ||||
转让 | |||||
遗产税、赠与税 | |||||
地方税 (法人事业税、特别法人事业税、法人住民税) |
持有 |
都道府县 税务办公室 市町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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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
固定资产税、都市计画税 | 持有 | 市町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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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
有条件征税
不征税
税金说明
登记许可税 |
登记许可税是在建造、购买土地或建筑物,进行所有权保存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征收的税金。 税额 = 固定资产税评估值×税率(土地1.5%,建筑物2.0%) 但是,以上的土地税率为减征的优惠税率,只适用至202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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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取得税 |
不动产取得税是在取得、新建或扩建不动产时,对取得者征收的税金。 税额 = 征税标准额(固定资产税评估值)※1×税率※2 ※1 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住宅用地等(住宅用地和评估为住宅用地的土地),该土地计税标准为价格的1/2。 ※2 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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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印花税是对征税文书征收的税。征税文书是指不动产交易中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借贷合同等,以合同记载的金额计算税额。 税额 = 0~48万日元(截至2027年3月31日的减免税措施) | ||||||||
消费税 |
消费税是指企业在日本交易时所产生的税金。对建筑物的转让款和中介手续费等征税。但是,土地转让和土地租赁不征收消费税。 税额 = 征税标准额×10%(10%中2.2%为地方消费税) 有关消费税的概要,请访问以下国税厅的官网。 国税厅HP 消费税的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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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税、地方法人税 |
指从公司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中征收的税款。租赁不动产的情况,租赁收入与公司其他所得合并计算法人税。 法人税 = 收入金额×15%(年800万日元以上收入的为23.2%) 地方法人税 = 法人税×10.3% (日本公司的实际税率请参照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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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法人事业税 ・特别法人事业税 ・法人住民税 |
地方税是各都道府县、市町村对法人征收的法人事业税、特别法人事业税、法人都道府县民税和法人市町村民税的总称。(外国法人如果只进行不动产投资,不进行经营活动,就不会被征收地方税)
与上述法人税合计计算,实际税率如下。 21.366% (中小企业年收入400万日元以下) 23.173% (中小企业年收入400万日元~800万日元) 33.583% (中小企业年收入超过800万日元) 30.50% + 附加价值比例 + 资本比例(其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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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
遗产税是因人的死亡而继承财产时产生的税(包括非居民)。即使不是日本居民,也要对位于日本境内的不动产征税。
此外,如果通过日本法人名义持有不动产,则该法人发行的股份将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 也就是说,外国法人购买日本不动产或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购买不动产,该外国法人发行的股票不会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 遗产税税率表 1000万日元以下 10% 3000万日元以下 15% 5000万日元以下 20% 1亿日元以下 30% 2亿日元以下 40% 3亿日元以下 45% 6亿日元以下 50% 超过6亿日元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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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 |
赠与税是对通过赠与取得财产的个人(包括非居民)征收的税。如果被赠与日本的不动产,或者在日本国内被赠与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也要征税。
此外,如果通过日本法人持有不动产,赠与该日本法人发行的股份,需缴纳赠与税。 也就是说,如果外国法人购买日本的不动产或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购买不动产,赠与该外国法人发行的股份,不征收赠与税。 赠与税税率表 200万日元以下 10% 300万日元以下 15% 400万日元以下 20% 600万日元以下 30% 1000万日元以下 40% 1500万日元以下 45% 3000万日元以下 50% 超过3000万日元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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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 都市计画税 |
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计画税是对截止每年1月1日的不动产持有者征的税。 固定资产税 = 征税标准额※1×1.4%(标准税率) 城市规划税 = 征税标准额※1×最高0.3%(上限税率) ※1征税标准额以固定资产税评估值为基础计算,固定资产税评估值每三年重估一次。 此外,住宅用地有征税标准特例,新建住宅有减免税金措施。 |
相关税收制度
常设机构(PE) |
外国法人根据在日本国内有无常设机构(PE),在日本国内的征税关系会发生变化。
日本国内法所指的常设机构应属于以下三种类别之一:
但在适用《税收公约》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税收公约》规定的常设机构。 ① 分公司PE 在日本管理业务的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其他固定的营业场所 ② 代理PE 某一特定的人,如在日本设立的代理人,有权订立连续性业务合同,或为订立连续性合同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 ③ 建筑PE 在日本境内进行的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或为其提供指挥和监督服务的场所 例如,外国法人在日本购买不动产时,根据有无常设机构,征税关系(法人税、地方法人税、地方税)会发生如下变化。 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只对在日本持有的不动产的收入征税。 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不仅对在日本持有的不动产所得,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得也要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购买房产的使用方式,该房产也可能属于常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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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股本税制 | 在日本法人从海外控股股东处筹集资金时,如果通过贷款筹集的资金超过投资筹集的资金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为3倍),则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被视为扣除的经费。 该制度旨在限制避税行为,因为投资回转的股息不计入扣除的经费,而贷款回转的利息计入扣除的经费。 通过日本法人购置不动产的时候需要注意此项。 |
防止盈余削减税制 |
日本法人的对象净利息※1中超过调整收入※2 20%的部分不被视为扣除的经费。
不计入扣除经费的金额7年可结转计入经费。
但是,如果一个会计年度的对象净利息支出金额等低于2000万日元,则不适用该制度。 ※1 “对象净利息”是指支付给海外的利息金额扣除收到的利息金额(支付给海外的利息金额占支付利息总额的比例)后的金额。 ※2 调整收入是指收入金额中一定金额的调整,如折旧和摊销费用、对象净利息等。 通过日本法人购置不动产的时候需要注意此项。 |
不动产化体股份 |
在日本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在转让日本法人发行的股份时,原则上转让收益在日本不会被征税。
然而,如果转让的股份是不动产化体股份※1,并且符合某些条件※2,则对转让收益征收法人税和地方法人税。
但在适用税收公约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税收公约规定的税收关系。 ※1.不动产化体股份是指不动产相关法人的股份。 不动产相关法人是指资产价值总额中,在日本的不动产(包括其他不动产关联法人的股份等)的比例占据50%以上的法人(包括外国法人)。 ※2.一定的条件是指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中的任何一个。 ①股份转让方属于不动产相关法人的特殊关系股东等※3。 ②在转让业务年度开始日的前一天,不动产相关法人的特殊股东等持有该不动产相关法人发行的股份超过2%。 ※3.特殊关系股东等是指“不动产相关法人的股东之一”、“该股东的家族关系人等”。 |
离岸公司 |
在购买日本不动产时,可以考虑利用离岸公司的方法。 离岸公司是指在离岸法区国家设立的公司,该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对在该国以外获得的利润征税。 离岸公司名义购买日本不动产时,在日本的税收制度与外国法人的相同,但根据居住地国的税收制度,在居住地国的税收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 |
- 基于2024年税改
源泉征收制度
※1 外国法人不动产租赁时,是否有预扣源泉征收(预缴法人税)义务的判断
分类
出借人是外国法人
NO
YES
承租方为个人名义
NO
YES
承租方本人
或其亲属居住用
NO
YES
源泉预扣
不要
需要扣缴
(20.42%)
(20.42%)
不要
征税方式
申报
综合纳税
综合纳税
※2.在出售外国法人不动产时,判断是否有源泉征收(预缴法人税)义务
分类
卖方是外国法人
NO
YES
买主是个人名义
NO
YES
买方本人
或其亲属居住用
或其亲属居住用
NO
YES
1 亿日元以下
NO
YES
源泉预扣
不要
需要扣缴
(10.21%)
(10.21%)
不要
征税方式
申报
分离纳税
分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