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法人)
日本不動產稅制(日本法人・外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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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諮詢稅務師。
稅目 | 形式 | 計劃收購人 | 行政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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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人 | 外國法人 | ||||
有PE | 無PE | ||||
登記許可稅 | 取得 |
法務局 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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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取得稅 | 取得 |
都道府縣 稅務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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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取得 | 稅務局 | |||
轉讓 | |||||
消費稅 | 取得 | ||||
持有 | |||||
轉讓 | |||||
法人稅、地方法人稅 (有源泉征收制度) |
持有 | ||||
轉讓 | |||||
遺產稅・贈與稅 | |||||
地方稅 法人企業稅、特別法人企業稅、 法人居民稅 |
持有 |
都道府縣 稅務辦公室 市町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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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 |||||
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 | 持有 | 市町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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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
有條件徵稅
不課稅
稅金說明
登記許可稅 |
登記許可稅是在建造、購買土地或建築物,進行所有權保存登記或轉移登記時發生的稅金。 稅額 = 固定資產稅評估值×稅率(土地1.5%,建築物2.0%) 但是,以上土地的稅率為減征的優惠稅率,只適用至202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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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取得稅 |
不動產取得稅是在取得、新建、擴建不動產時對取得者徵收的稅金。 稅額 = 課稅標準額(固定資產稅評估值)*1×稅率*2 ※1 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住宅用地等(住宅用地和評估為住宅用地的土地),該土地計稅標準為課稅標準額的1/2。 ※2 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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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印花稅是對課稅憑證徵收的稅。課稅憑證是指不動產交易中的不動產買賣合約、建築物的建築承攬合約、借貸合約等,根據合約記載的金額計算稅額。 稅額 = 0~48萬日圓(截至2027年3月31日的減免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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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 |
消費稅是指企業在日本國內交易時所需的稅金。對建築物的轉讓價款和中介手續費等徵稅。但是,土地轉讓和土地租賃不徵收消費稅。 稅額 = 課稅標準額×10%(10%中2.2%為地方消費稅)) 有關消費稅的概要,請訪問國稅廳的官網。 國稅廳HP 消費稅的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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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稅、地方法人稅 |
法人稅是指從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中徵收的稅款。租賃不動產的情況,租賃收入與公司其他所得合併計算法人稅。 法人稅 = 所得金額×15%(年800萬日圓以上收入的為23.2%) 地方法人稅 = 法人稅×10.3% (日本公司的實際稅率見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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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 ・法人事業稅 ・特別法人事業稅 ・法人住民稅 |
地方稅是各都道府縣、市町村對法人徵收的法人事業稅、特別法人事業稅、法人都道府縣民稅和法人市町村民稅的總稱。(外國法人如果只進行不動產投資,不進行經營活動,就不會被徵收地方稅)
與上述法人稅合計計算,實際稅率如下。 21.366% (中小企業年收入400萬日圓以下) 23.173% (中小企業年收入400萬日圓~800萬日圓) 33.583% (中小企業年收入超過800萬日圓) 30.50% + 附加價值比例 + 資本比例(其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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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遺產稅是因人死亡而繼承財產時產生的稅(包括非居民)。即使不是日本居民,也要對位於日本境內的不動產徵稅。
此外,如果通過日本法人名義持有不動產,該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繳納遺產稅。
也就是說,外國法人購買日本不動產或在日本設立子公司購買不動產,該法人發行的股票不會成為遺產稅的征收對象。 遺產稅稅率表 1000萬日圓以下 10% 3000萬日圓以下 15% 5000萬日圓以下 20% 1億日圓以下 30% 2億日圓以下 40% 3億日圓以下 45% 6億日圓以下 50% 超過6億日圓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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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贈與稅是對通過贈與取得財產的個人(包括非居民)徵收的稅。如果被贈與日本不動產,或者在日本國內被贈與購買不動產的資金,也要徵稅。
此外,如果通過日本法人持有不動產,贈與該法人發行的股份,需繳納贈與稅。
也就是說,如果外國法人通過購買日本的不動產或在日本設立子公司購買不動產,贈與該外國法人發行的股份,則不徵收贈與稅。 贈與稅稅率表 200萬日圓以下 10% 300萬日圓以下 15% 400萬日圓以下 20% 600萬日圓以下 30% 1000萬日圓以下 40% 1500萬日圓以下 45% 3000萬日圓以下 50% 超過3000萬日圓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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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稅 都市計畫稅 |
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計畫稅是對截止每年1月1日的不動產持有者徵收的稅。 固定資產稅 = 課稅標準額*1×1.4%(標準稅率) 城市規劃稅 = 課稅標準額*1×最高0.3%(上限稅率) ※1課稅標准額以固定資產稅評估值為基礎計算,固定資產稅評估值每三年重估一次。 此外,住宅用地有課稅標準特例,新建住宅有減免稅金措施。 |
相關稅收制度
常設機構・固定營業場所 (PE) |
外國法人根據在日本國內有無常設機構・固定營業場所(PE),在日本國內的徵稅關係會發生變化。日本國內法所指的常設機構應屬於以下三種類別之一: 但在適用《稅收公約》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稅收公約》規定的常設機構。 ① 分公司PE 在日本管理業務的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或其他固定的營業場所 ② 代理人PE 某一特定的人,如在日本設立的代理人,有權訂立連續性業務合同,或為訂立連續性合同而發揮主要作用的人 ③ 建築PE 在日本境內進行的超過一年的建築工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或為其提供指揮和監督服務的場所 例如,外國法人在日本購買不動產時,根據有無常設機構,徵稅關係(法人稅、地方法人稅、地方稅)會發生如下變化。 沒有常設機構的外國法人……只對在日本持有的不動產的收入徵稅。 擁有常設機構的外國法人……不僅對在日本持有的不動產所得,對歸屬於常設機構的營業所得也要徵稅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購買房產的使用方式,該房產也可能屬於常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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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股本稅制 | 在日本法人從海外控股股東處籌集資金時,如果通過貸款籌集的資金超過投資籌集的資金的一定比例(原則上為3倍),則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利息支出不被視為經費。 該制度旨在限制避稅行為,因為投資回轉的股息不計入經費,而作為貸款回轉的利息計入經費。 在日本法人取得不動產的時候需要注意此項。 |
防止盈餘削減稅度 |
日本法人的對象凈利息*1中超過調整收入*2 20%的部分不被承認為經費。
不計入經費的金額7年可結轉計入經費。
但是,如果一個業務年度的對象凈利息支出金額等低於2000萬日元,則不適用該制度。 ※1 “對象淨利息”是指支付給海外的利息扣除收到的利息(支付給海外的利息金額占支付利息總額的比例)后的金額。 ※2 調整收入是指收入金額中一定金額的調整,如折舊和攤銷費用、對象淨利息等。 通過日本法人取得不動產的時候需要注意此項。 |
不動產化體股份 |
在日本沒有常設機構的外國法人轉讓日本法人發行的股份時,原則上轉讓收益在日本不會被徵稅。然而,如果轉讓的股票是不動產公司股票*1,並且符合某些條件*2,則對轉讓收益徵收法人稅和地方公司稅。 但在適用稅收公約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稅收公約規定的稅收關係。 ※1.不動產化體股份是指不動產相關法人的股份。 不動產關聯法人是指資產價值總額中,在日本的不動產(包括其他不動產關聯法人的股票等)的比例佔據50%以上的法人(包括外國法人)。 ※2.一定的要求是指滿足以下兩個要求中的任何一個。 ①股份轉讓方屬於不動產相關法人的特殊關係股東*3等。 ②在轉讓業務年度開始日前一天,不動產相關法人的特殊股東等持有該不動產相關法人發行的股份超過2%。 ※3.特殊關係股東等是指“不動產相關法人的股東之一”、“該股東的家族關係人等”。 |
境外公司 |
在購買日本房地產時,可以考慮利用境外公司的方法。 境外公司是指在離岸法區國家設立的公司,該國家的稅收制度不對在該國以外獲得的利潤徵稅。 境外公司名義購買日本不動產時,在日本的稅收制度與外國法人的相同,但根據居住地國的稅收制度,居住地國的稅收負擔可能會有所不同。 |
- 基於2024年稅改
源泉征收制度
※1 外國法人不動產租賃時,是否有預扣源泉征收(預繳法人稅)義務的判斷
分類
出借人是外國法人
NO
YES
承租方為個人名義
NO
YES
承租方本人
或其親屬居住用
或其親屬居住用
NO
YES
源泉預扣
不要
需要扣繳
(20.42%)
(20.42%)
不要
徵稅方式
申報
綜合課稅
綜合課稅
※2.在出售外國法人不動產時,判斷是否有源泉征收(預繳法人稅)義務
分類
賣方是外國法人
NO
YES
買主是個人名義
NO
YES
買方本人
或其親屬居住用
或其親屬居住用
NO
YES
1 億日圓以下
NO
YES
源泉預扣
不要
需要扣繳
(10.21%)
(10.21%)
不要
徵稅方式
申報
分離課稅
分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