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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 (個人)

日本不動產相關稅(非居民)

  • ※ 詳情請諮詢稅務師
稅目 形式 非居民 行政單位
登記許可稅 取得 法務局
稅務局
不動產取得稅 取得 都道府縣
稅務辦公室
印花稅 取得 稅務局
轉讓
消費稅 取得
持有
轉讓
所得稅·復興特別所得稅
※有源泉征收制度
取得
轉讓
遺產稅・贈與稅
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 持有
  • ※ 非日本居住者不征收住民稅
  •  :課稅
     :有條件課稅
     :不課稅

稅金說明

登記許可稅 登記許可稅是在建造、購買土地或建築物,進行所有權保存登記或轉移登記時產生的稅金。
稅額 = 固定資產稅評估值×稅率(土地1.5%,建築物2.0%)
但是,以上土地的稅率為減征的優惠稅率,只適用至2026年3月31日。
不動產取得稅 不動產取得稅是在取得、新建、擴建不動產時對取得者徵收的稅金。
稅額 = 課稅標準額(固定資產稅評估值)*1×稅率*2
※1 202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住宅用地等(住宅用地和評估為住宅用地的土地),該土地計稅標準為評估金額的1/2。
※2 稅率如下。
取得日期 土地 房屋(住宅) 房屋(非住宅)
2008年4月1日起
至2027年3月31日
3.0% 4.0%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課稅憑證徵收的稅。課稅憑證是指不動產交易中的不動產買賣合約、建築物的建築承攬合約、借貸合約等,根據合約記載的金額計算稅額。
稅額 = 0~48萬日圓(截至2027年3月31日的減免稅措施)
消費稅 消費稅是指企業在日本國內交易時所產生的稅金。對建築物的轉讓對價和中介手續費等徵稅。但是,土地轉讓和土地租賃不徵收消費稅。
稅額 = 課稅標準額×10%(10%中2.2%為地方消費稅)

有關消費稅的概要,請訪問國稅廳的官網。
國稅廳HP 消費稅的概要
所得稅
復興特別所得稅
對非日本居民取得的不動產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以及轉讓所得收入(出售不動產而產生的收益)征收的稅款。
不動產租賃時,不動產收益的稅率
1000~195萬日圓 5.105%
195萬~330萬日圓 10.21%
330萬~695萬日圓 20.42%
695萬~900萬日圓 23.483%
900萬~1800萬日圓 33.693%
1800萬~4000萬日圓 40.84%
4000萬日圓~ 45.945%

不動產出售時,轉讓所得的稅率
如果持有超過5年,則為15.315%
如果未超過5年,出售時為30.63%
※如果日本居民出售不動產,除上述所得稅稅率外,還需分別繳納5%或9%的住民稅。
遺產稅 遺產稅是因人的死亡而繼承財產時產生的稅(包括非居民)。即使不是日本居民,也要對位於日本境內的不動產徵稅。此外,如果通過日本公司法人持有不動產,該日本公司發行的股票將成為遺產稅的課稅對象。 也就是說,外國法人通過購買日本不動產或在日本設立子公司購買不動產,該外國法人發行的股票不會成為遺產稅的課稅對象。
遺產稅稅率表
1000萬日圓以下 10%
3000萬日圓以下 15%
5000萬日圓以下 20%
1億日圓以下 30%
2億日圓以下 40%
3億日圓以下 45%
6億日圓以下 50%
超過6億日圓 55%
贈與稅 贈與稅是對通過贈與取得財產的個人(包括非居民)徵收的稅。如果被贈與日本不動產,或者在日本國內被贈與購買不動產的資金,也要徵稅。 也就是說,如果外國法人購買日本的不動產或在日本設立子公司購買不動產,贈與其發行的股票,則不會被徵收贈與稅。
贈與稅稅率表
200萬日圓以下 10%
300萬日圓以下 15%
400萬日圓以下 20%
600萬日圓以下 30%
1000萬日圓以下 40%
1500萬日圓以下 45%
3000萬日圓以下 50%
超過3000萬日圓 55%
固定資產稅
都市計畫稅
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計畫稅是對截止每年1月1日的不動產持有者徵收的稅。
固定資產稅 = 課稅標准額*1×1.4%(標準稅率)
都市計畫稅 = 課稅標准額*1×最高0.3%(上限稅率)
※1課稅標准額以固定資產稅評估值為基礎計算,固定資產稅評估值每三年重新評估一次。 此外,住宅用地有課稅標準特例,新建住宅有減免稅金措施。

相關稅收制度

不動產化體股份稅 原則上,如果非居民轉讓日本法人發行的股票,其轉讓收益在日本不會被課稅。 然而,如果轉讓的股票是不動產化體股票*1,並且符合一定的條件*2,則對轉讓收益徵收所得稅和復興特別所得稅。 但在適用稅收公約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稅收公約規定的稅收關係。

※1 不不動產化體股份是指不動產相關法人的股份。
不動產關聯法人是指資產總額中,在日本的不動產(包括其他不動產關聯法人的股票等)的比例佔據50%以上的法人(包括外國法人)。

※2 一定的要求是指滿足以下兩個要求中的任何一個。
①股份轉讓方屬於不動產相關法人的特殊關係股東*3等。
②在轉讓業務的年度開始日的前一天,不動產相關法人的特殊股東等持有的該不動產相關公司發行的股份超過2%。

※3 特殊關係股東等是指“不動產相關法人的股東之一”、“該股東的家族關係人等”。
  • 基於2024年稅改

※1 非居民在日本國內有不動產租賃收入時,承租方有無源泉征收(預繳所得稅)義務的判斷

分類
出租方非日本居民
NO
YES
承租方是個人名義
NO
YES
承租方本人
或其親屬居住用
NO
YES
源泉預扣
不要
需要扣繳
(20.42%)
不要
課稅方式
申報

綜合課稅

※2非居民出售不動產時,有無源泉征收(預繳所得稅)義務的判斷

分類
賣方非日本居民
NO
YES
買方是個人名義
NO
YES
買方本人
或其親屬居住用
NO
YES
1 億日圓以下
NO
YES
源泉預扣
不要
需要扣繳
(10.21%)
不要
課稅方式
申報

分離課稅